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九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九五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四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財團法人鴻禧藝術文│台北銀行東門分行 │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叁萬零肆佰伍拾元│0000000 │ │ │ │教基金會 │ │ │ │ │ │ ├─┼─────────┼─────────┼───────────┼────────┼────────┼──┤ │2│永禧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柒仟貳佰玖拾捌元│六二五七0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