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一○二號 聲 請 人 恭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地址:台北市○○○路○段六二巷四號一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一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呂烱昆 ~F0 ~T48 ┌──────────────────────────────────────────────────────┐ │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一六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彥星企業有限公司黃│彰化商業銀行大安分│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叁萬捌仟伍佰元 │MA三一一四一六│ │ │ │翠鳳 │行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