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四○號 聲 請 人 阿爾發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代 理 人 甲○○ 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五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儲蓄部│0十0年二月二日 │玖萬叁仟壹佰叁拾│AS0五九一0四│ │ │ │司董鍾權 │ │ │伍元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