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八九○號 聲 請 人 乙○○ 樓 送達代收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九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三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黃綉玉 │第一商業銀行雙園分│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陸仟玖佰陸拾元 │PA五七二六一五│ │ │ │ │行 │ │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