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五三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三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賈繼藩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三一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貝民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0九五九七至0│普通股 │叁拾 │叁萬 │ │ │ │ │0九六二六 │ │ │ │ │ ├─┼───────────────┼──────────────┼────┼───┼────┼───┤ │2│貝民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0二一一六至0│公積股 │玖 │玖仟 │ │ │ │ │0二一二四 │ │ │ │ │ ├─┼───────────────┼──────────────┼────┼───┼────┼───┤ │3│貝民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一八九七九至0│盈增股 │貳拾壹│貳萬壹仟│ │ │ │ │一八九九九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