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二四○號 聲 請 人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0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呂烱昆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0一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灣銀行城中分行梁│台灣銀行城中分行 │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捌萬元 │FA二二九五0六│ │ │ │健一 │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