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一二號 聲 請 人 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坤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九0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 │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一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富邦商業銀行中山分│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 │陸萬叁仟元 │AA0四九八四二│ │ │ │司甲○○ │行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