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整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整更字第2號聲 請 人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f○○ 子○○ D○○ 重整監督人 d○○ C○○ 寄同上 債 權 人 如附表一 上列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展重整計畫現金增資執行之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認可之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會議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重行審查表決通過之重整計畫修正二版第六章及第八章關於辦理現金增資之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理 由 一、按「前項重整計畫之執行,除債務清償期限外,自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日起算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一年內完成時,得經重整監督人許可,聲請法院裁定延展期限;期限屆滿仍未完成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關係人之聲請裁定終止重整。」公司法第30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強公司)關係人會議表決通過,並經本院認可確定之重整計畫二版,原預定於確定之日(確定日期為民國94年4 月29日)起6 個月內執行完成重整計畫,亦即在6 個月內找到投資人投資新臺幣(下同)3 億元,據而進行減資及增資發行新股作業,然查,新資金未能於6 個月內到位。據重整人報告,目前雖有投資人進行評估,但投資人尚未確定投資,因先前原料面板價格變動甚大,且中強公司正在清理國內、外之生產工廠尚有虧損部分,因此投資人需相當時間評估中強公司之營運能否產生淨利,先前估計在6 個月內完成投資過於樂觀。此外,為促中強公司具有重整更生之價值,重整人在此期間已逐步完成人員減縮、業務整編及清理國內、外虧損之生產工廠,以求降低營業成本,提高營業毛利。94年8 月已降低營業淨損至0.76% ,在加入營業外收支後,已經產生單月之稅前淨利。又准許延展重整計畫修正二版完成期限,對重整債權人之權益無重大不利影響,中強公司重整迄今,均按償債方案清償(目前已清償14%), 預定於94年11月29日清償之3%已存放於備償專戶或重整專戶中,下次清償時間為95年12月31 日 ,延展重整計畫執行時間對債權人權益無重大不利影響,且重整監督人亦同意延展重整計畫修正二版期間,基於上開理由,重整人認重整計畫修正二版有予以延展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本院所認可之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會議於94年2 月16日重行審查表決通過之重整計畫修正二版,其中因減資彌補虧損之關係,為改善財務結構取得營運資金,原預定自確定之日即94年4 月29日起6 個月內(最遲不超過94年12月31日)辦理現金增資,現金增資額度應為3 億元,分為3,000 萬股,每股以面額10元發行,其執行期限於94年10月29日到期,有該項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可稽。本件聲請人依其重整計畫所定償債方案執行,已清償14% ,其下次預定清償時間係於94年11月29日(法院裁定認可確定重整計劃修正二版日起7 個月內),清償比例為3%,其金額計1.85億元已存入備償及重整專戶(二專戶所存金額合計2.64億元)內,而其後償還時間分別為95年12月31日及96年12月31日,其清償比例均為5%。是如展延重整計畫關於現金增資之執行,對債權人應無重大不利之影響。參諸聲請人過去就重整計畫之執行成效,現既有投資人對聲請人尚在進行投資評估階段,足見其應仍有重整商機,況且本件業經重整監督人許可,本院認為,聲請人公司辦理現金增資不及於6 個月內完成,係有正當理由,爰准其聲請延展重整計劃現金增資之執行期限一年至95年10月29日止。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柯月英 附表一: 債 權 人 ①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設臺北市○○○路214號2至4樓 法定代理人 甲午○ 住同上 代 理 人 H○○ 住同上 債 權 人 ②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 設6-5 KITAHAMA 4-CHOU-KU,OSAKA 541,JAPAN 寄8/F, On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1 Harbour View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法定代理人 癸○○○(Yuji Harada) 寄8/F, On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1 Harbour View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債 權 人 ③至⑧(刪除) 債 權 人 ⑨戊○○○○○ ○○○○○○○○ ○○○○○○○○○○ ○○○○○RATION ASIA LIMITED (即Standard Chartered Bank 債權之受讓人) 設0000-0000 00-00/F,27/F Two International Finance,Center,8 Finance stereet,Central,Hong Kong 送達代收人 卯○○ 住臺北市○○○路○段2號7樓 法定代理人 玄○○○○○○ ○○○○○ 住同上 債 權 人 ⑩辛○○ ○○○○○○○○ ○○○ ○○○○○○○○ ○○○○○○g Corporation Limited 設HSBC Building, 968 Rama IV Road, Silom, Bangrak Bangkok 10500, Thailand 法定代理人 黃○○○○○○ ○○○○○○○ ○○○○○○○ ○○○○○○ 住同上 債 權 人 ⑪乙○○○○○○○○○○○○ ○○○○ ○○ ○○○○○○○○ 設EXIM Building, 1193 Phaholyoth -in Road, Phayathai, Bangkok, Thailand 法定代理人 庚○○○○○○○ ○○○○○○○○○○ 住同上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吳素華律師(兼之代理人) 複 代理人 賴旻瑄律師 代 理 人 莊立群律師 債 權 人 ⑫甲○○○○○○ ○○○○ ○○○○○○ ○○○○○○○ ○○○○ted (即泰商盤谷銀行) 住24th Floor Bangkok Bank Building 333 Silom Road Bangkok 10500 法定代理人 己○○○ ○○○○○○○○○○○○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鴻基律師 徐頌雅律師 債 權 人 ⑬中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100號 法定代理人 S○○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甲辛 住臺北市○○街42號 債 權 人 ⑭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 人) 設臺北市○○區○○路5段8號15、 16樓 法定代理人 v○○ 住同上 代 理 人 甲戊○ 住同上 甲寅○ 住同上 債權 人 ⑮臺灣銀行 住臺北市○○○路○段120號 法定代理人 M○○ 住同上 代 理 人 e ○ 住臺北市○○○路406號 J○○ 住同上 複代 理人 甲丙○ 住同上 債 權 人 ⑯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行 住臺北縣新店市○○路527號 法定代理人 l○○ 住同上 代 理 人 宙○○ 住同上 債 權 人 ⑰富邦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住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66號1 樓 法定代理人 r○○ 住同上 債 權 人 ⑱龍星昇第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中興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之受讓人) 設臺北市○○區○○路5段8號15、 16樓 法定代理人 v○○ 住同上 代 理 人 甲寅○ 住同上 債 權 人 ⑲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住臺北市○○○路○段13號1至2樓 法定代理人 蔡俊明 住同上 債 權 人 ⑳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住臺北市○○○路○段27號 法定代理人 k○○ 住同上 代 理 人 s○○ 住同上 債 權 人 ㉑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臺北市○○街1號 法定代理人 戌○○ 住同上 代 理 人 i○○ 住同上(未附委任狀) Y○○ 住同上(未附委任狀) P○○ 住同上 c○○ 住同上 債 權 人 ㉒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臺北市○○○路○段6號3樓 法定代理人 亥○○ 住同上 代 理 人 宇○○ 住同上 申○○ 住同上 債 權 人 ㉓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臺北市○○○路○段158號1樓 法定代理人 U○○ 住同上 代 理 人 甲丑○ 住同上 債 權 人 ㉔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花蓮市○○路1之7號 法定代理人 R○○ 住同上 代 理 人 b○○ 住同上 債 權 人 ㉕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91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午○○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甲甲○ 住同上 債 權 人 ㉖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東路分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212號 法定代理人 a○○ 住同上 代 理 人 壬○○ 住同上 債 權 人 ㉗刪除(原為慶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儲蓄部, 惟與債權人㉑為同一人,故予刪除) 債 權 人 ㉘同⑱債權人 ㉙安泰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40號 法定代理人 j○○ 住同上 債 權 人 ㉚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設臺北市○○○路○段148號 法定代理人 N○○ 住同上 債 權 人 ㉛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設臺北市○○街42號 法定代理人 V○○ 住同上 代 理 人 甲 辛 住同上 債 權 人 ㉜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8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g ○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G○○ 住同右 債 權 人 ㉝(與⑰重複) 債 權 人 ㉞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之 承受人,與⑭相同) 債 權 人 ㉟台北銀行景美分行 設臺北市○○街64號 法定代理人 z○○ 住同上 代 理 人 p○○ 住同上 債 權 人 ㊱台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總公司編號) 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309號 法定代理人 E○○ 住同上 代 理 人 Q ○ 住同上 n○○ 住同上 債 權 人 ㊲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分公司 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47號2樓 法定代理人 u○○ 住同上 代 理 人 W○○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57號8樓 (兼代理人) 債 權 人 ㊳合作金庫銀行忠孝分行 設臺北市○○○路○段285號 法定代理人 甲壬○ 住同上 代 理 人 Z○○ 住同上 (兼代理人) 債 權 人 ㊴台灣銀行延平分行 設臺北市○○○路406號2樓 法定代理人 e ○ 住同上 債 權 人 ㊵泰國盤谷銀行台北分行 設臺北市○○路121號 法定代理人 o○○ 住同上 債 權 人 ㊶(與㊸合併而消滅) 債 權 人 ㊷(與①重複,故刪除) 債 權 人 ㊸新加坡大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109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w○○ 住同上 債 權 人 ㊹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51號3樓 法定代理人 m○○ 住同上 代 理 人 甲癸○ 住同上(未附委任狀) 債 權 人 ㊺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設臺北縣板橋市○○路69號3樓 法定代理人 甲乙○ 住同上 代 理 人 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寅○○ 住同上 未○○ 住同上 債 權 人 ㊻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210號18樓 法定代理人 F○○ 住同上 債 權 人 ㊼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99號24樓 法定代理人 天○○ 住同上 債 權 人 ㊽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167號17樓 法定代理人 甲己○ 住同上 債 權 人 ㊾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141號6樓 法定代理人 丑○○ 住同上 債 權 人 ㊿同⑱ 債 權 人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金融業務分 公司 設臺中市○○路66號3樓 法定代理人 I○○ 住同上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 設臺北市○○○路○段325號5樓 法定代理人 h○○ 住同上 代 理 人 Z○○ 住臺北市○○○路○段285號 債 權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30號14樓 法定代理人 地○○ 住臺北市○○○路○段94號6樓 代 理 人 T○○ 住同上 債 權 人 亞億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102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辰○○ 住同上 代 理 人 O○○ 住同上 債 權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125號2樓 法定代理人 甲丁○ 住同上 代 理 人 甲子○ 住同上 債 權 人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設板橋市○○路101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卯○ 住同上 L○○ 住同上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3號5樓 法定代理人 x○○ 住同上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延平分行 設臺北市○○○路205號 法定代理人 X○○ 住同上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654號 法定代理人 甲巳○ 住同上 代 理 人 甲辰○ 住同上 債 權 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三重分行 設臺北縣三重市○○○路186號 法定代理人 甲庚○ 住同上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長安分行(總公司編號) 設臺北市○○○路○段52號 法定代理人 q○○ 住同上 代 理 人 酉○○ 住同上 債 權 人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130號 法定代理人 蔡俊明 住同上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㊱之總公司) 設臺北市○○路46號 法定代理人 K○○ 住同上 代 理 人 酉○○ 住臺北市○○○路○段52號 y○○ 住新店市○○路○段30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48號 法定代理人 t○○ 住同上 代 理 人 W○○ 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57號 8樓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57號8樓 法定代理人 巳○○ 住同上 代 理 人 W○○ 住同上 債 權 人 A○○ ○○○○ ○○○○○○○○○○ ○○○○ ○○○○○○ Company Limited 設9 Ratchadapisek Rd.Ladyao, Jatujak, Bangkok, Thailand 10900 法定代理人 B○○○○○○○○ ○○ ○○○○○○ 住同上 代 理 人 莊立群律師 送達代收人 吳素華律師 代 理 人 吳素華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旻瑄律師 債 權 人 丁○○○○○ ○○○○○○○○ ○○○○○ ○○○○○○○○○TY LTD.(即中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債 權之受讓人) 設Abacus Trust&Financial Services Sdn.Bhd.,Level7(E),Main Office Tower,Financial Park Labuan ,Jalan Merdeka,87000F.T.Labuan, Malaysia 法定代理人 丙○○ ○○○○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卯○○ 住臺北市○○○路○段2號7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