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整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整更字第2號聲 請 人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乙○○ 戊○○ 丁○○ 重整監督人 丙○○ 甲 ○ 訴訟代理人 康文彥律師 盧柏岑律師 羅詩敏律師 相 對 人 債 權 人 如附表一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重整事件,因重整監督人請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丙○○、甲○為重整監督人。 理 由 一、按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關係人會議,依第302條分組行使表決權之結果,有二組以上主張另行 選定重整人時,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之,公司法第290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重整監督人,應受法 院監督,並得由法院隨時改選,同法第289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強公司)前於民國91年1月 30日,由本院裁定准予重整。原重整監督人為呂東英、庚○○、己○○。重整監督人呂東英於93年9月29日辭任;庚○ ○、己○○於95年9月7日辭任;應類推適用上述法規以選定繼任人選。 三、中強公司及債權銀行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推薦丙○○、甲○擔任重整監督人。丙○○先生現為國立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專任教授,甲○先生則為東海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渠等或對企業談判及危機處理有所專長,或為法律專業人才,且為債權銀行與中強公司所中意人選,適宜擔任重整監督人,應無疑義。故本院選任上開人等為重整監督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