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整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整更字第2號聲 請 人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乙○○ 己○○ 戊○○ 重整監督人 丁○○ 甲 ○ 丙○○ 代 理 人 崔君瑋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如附表一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重整事件,因重整監督人請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丙○○為重整監督人。 理 由 一、按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關係人會議,依第302條分組行使表決權之結果,有二組以上主張另行 選定重整人時,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之,公司法第290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重整監督人,應受法 院監督,並得由法院隨時改選,同法第289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強公司)前於民國91年1月 30日,由本院裁定准予重整。原重整監督人為呂東英、辛○○、庚○○。重整監督人呂東英於93年9月29日辭任;辛○ ○、庚○○於95年9月7日辭任;經本院於96年3月9日選任丁○○、甲○為重整監人,惟尚懸缺一人未予選任,自應類推適用上述法規以選定繼任人選。 三、中強公司推薦丙○○擔任重整監督人。丙○○先生現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及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理事,曾查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洲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私立輔仁大學等。且經有擔組債權銀行99.97%、無擔組債權銀行 65.46%表示同意,為債權銀行與中強公司所中意人選,適宜擔任重整監督人,應無疑義。故本院選任丙○○先生為重整監督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