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海商字第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海商字第五四號 原 告 喜洋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七洋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送達代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