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八○號 上 訴 人 乙○○ 送達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壹份。 二、該上訴理由狀須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該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