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 告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騰 住台北市○○路○段一九二之一號三樓 右原告與被告中國強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折合銀元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 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萬零貳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