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八七號 原 告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零捌萬陸仟伍佰伍拾元 元折合銀元肆佰零貳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零貳佰捌拾玖元 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