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四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四六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壹拾肆萬叁仟柒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肆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