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三號 原 告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林昭子 右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元折合銀元貳拾叁萬陸仟陸佰陸 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柒仟壹佰零壹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