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一號 原 告 台灣恩悌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谷三好 住同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李怡欣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易通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叁萬伍仟叁佰肆拾元,請依聲請發支付命令之日 即九十年二月六日之美金對新台幣之匯率折算新台幣後,再折算銀元,以 一百元銀元繳納一元之標準計算應給付之裁判費,再折算新台幣繳納之。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