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七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成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燕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日成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燕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玖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 佰玖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仟玖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參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B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