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八號 原 告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麟 送達代收人 傅信元 被 告 日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麗香 住台北市○○○路○段二八巷三號十樓之二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三 日 ~B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