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八號 原 告 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