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四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