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六一號 原 告 翰昌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元, 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