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 原 告 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玖萬壹仟叁佰陸拾玖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玖仟陸佰叁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陸拾 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