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九三號 原 告 寶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蕭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陸 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仟肆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叁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被告公司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 人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