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二號 原 告 詮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博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邦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陸拾 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包括對訴外人日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假扣押無法執行之證 明)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日 ~B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