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五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五三○二號 原 告 詮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博 送達 被 告 邦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昇宗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 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日 ~B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