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 原 告 聯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捌萬柒仟叁佰捌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捌仟貳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叁拾 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