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四二號 原 告 尚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沈志謨即如皇企業行 住 訴訟代理人 羅瑩雪律師 複 代理人 沈美真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 日 ~B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