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三六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兆敏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萬陸仟壹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玖仟陸佰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零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零壹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四)提出原告及被告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 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