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0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0一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丁○○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怡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怡安班陶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右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複 代 理人 葉子瑋律師 被 告 英商嘉福湯馬遜保險公證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癸○○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