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四號 原 告 黃井村即政安輪胎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叁萬壹仟叁佰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壹仟柒佰柒拾貳元,折合新台幣伍仟叁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柒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 書記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