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玖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捌仟玖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玖拾柒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伍 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