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七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送 住台北市○○○路○段二九0號十一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祥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寶祥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捌仟壹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壹仟柒佰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伍仟貳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叁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B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