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王珮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肆佰伍拾陸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叁拾壹萬伍仟貳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玖拾肆萬伍仟陸佰貳拾壹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肆萬伍仟 伍佰柒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