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九號 原 告 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被 告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