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六六號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鄒祥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京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伍萬陸仟陸佰零捌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貳拾玖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捌拾柒萬陸仟伍佰陸拾柒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柒萬陸仟伍 佰貳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