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忠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連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叁拾肆萬叁仟捌佰叁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叁萬壹仟壹佰肆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玖萬叁仟肆佰肆拾壹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叁仟叁佰玖 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