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七號 原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金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肆拾伍萬柒仟叁佰肆拾肆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陸萬肆仟伍佰柒拾伍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肆 仟伍佰叁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繕本壹份逕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