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七號 原 告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貳拾玖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捌萬肆仟叁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捌 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