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促字第二五四0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促字第二五四0八號 異議人即債務人 星港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青 相對人即債權人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右異議人因債權人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 ,係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九十年 九月七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B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B 法 官 ~B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B書記官 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