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八號 原 告 丁○○ 癸○○即廖美 子○○ 戊○○ 庚○○ 乙○○ 寅○○ 卯○○ 丙○○ 甲○○ 辛○○ 己○○ 被 告 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丑○○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 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