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七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宋振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拾萬元 ,折合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起訴狀繕本各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