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七二號 原 告 雙子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 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玖佰肆拾肆萬肆仟壹佰柒拾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壹仟肆佰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叁拾玖萬肆仟肆佰肆 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 拾玖萬肆仟叁佰玖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