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一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吳素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禧股份有限公司、丙○○、乙○○、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永禧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甲○○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柒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拾萬元 ,折合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陸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