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二號 原 告 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肆拾柒萬零陸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貳萬捌仟貳佰叁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捌萬肆仟柒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肆仟陸佰陸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