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二六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陳彥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名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億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佰萬元,折合 新台幣陸佰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伍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