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七四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貳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陸萬壹仟肆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壹 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