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三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九十年重訴字第三三八號 受通知人:原告甲○○ 原告與被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通知如左: 一、原告應於十五日內提出: ㈠被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請至經濟部商業司或各縣 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及被乙○○之戶籍謄本。 ㈡繕打起訴狀之純文字檔電腦磁片(含證物清單)。 ㈢若要聲請訊問證人,陳報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 ㈣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 二、若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寄送答辯狀繕本予原告,原告應於收受被告之答辯 狀後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於本院,具體載明是否承認被告抗辯之事實及提出之 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如有應證之事實,應記載全部之證據,並 將影本以郵寄方式直接送達被告,開庭時另提出送達回證。三、原告若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應告知訴訟代理人本通知書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並先 行提出委任狀。 四、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 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