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四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陸仟 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丁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