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拾叁萬 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佰伍拾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